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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鑫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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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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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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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奕泓企業有│永豐銀行鶯│108年10月 │ 53,550元 │6431061 │ │
│ │限公司 │歌分行 │31 日 │ │ │ │
│ │黃柏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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