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張博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72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巨成鋼鋁工│第一銀行江│107年12月5日│500,000元 │4331398 │ │
│ │程有限公司│子翠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