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除,106,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鴻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天佐
代 理 人 謝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09年3月2日屆滿(期間末日109年2月28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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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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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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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灣中小│臺灣中小│108年4月24日│ 78,000元 │FJ0019283 │
│    │企銀雙和│企銀雙和│            │          │          │
│    │分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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