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鴻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天佐
代 理 人 謝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09年3月2日屆滿(期間末日109年2月28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臺灣中小│臺灣中小│108年4月24日│ 78,000元 │FJ0019283 │
│ │企銀雙和│企銀雙和│ │ │ │
│ │分行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