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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蔡萬金(即張寶貴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蔡翌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59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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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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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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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6-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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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7-0 │1 │1000│ │
├──┼──────────────┼──────────────┼───┼────┼───┤
│0003│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8-1 │1 │1000│ │
├──┼──────────────┼──────────────┼───┼────┼───┤
│0004│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29-3 │1 │1000│ │
├──┼──────────────┼──────────────┼───┼────┼───┤
│0005│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30-0 │1 │1000│ │
├──┼──────────────┼──────────────┼───┼────┼───┤
│0006│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59331-1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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