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楊德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09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1 │閃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5 │375000│ 無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