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蕭鈺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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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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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善米設計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江│108年10月19日 │59,480元│6228823 │
│ │司 │翠分行 │ │ │ │
│ │郭萬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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