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蔡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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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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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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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義芳 │台北富邦銀│108年11月16 │23,676元 │SA0390187 │ │
│ │ │行三重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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