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程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2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吳振偉│板信商業銀│107 年10月│新台幣 │SH0312073 │
│ │行樹林分行│27日 │25,97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