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除,115,2020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程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2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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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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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振偉│板信商業銀│107 年10月│新台幣  │SH0312073 │
│      │行樹林分行│27日      │25,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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