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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高莉芳(即高鴻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8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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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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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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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84388-9 │1 │190 │ │
├──┼──────────────┼──────────────┼───┼────┼───┤
│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51941-4 │1 │1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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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37469-0 │1 │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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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26953-9 │1 │29 │ │
├──┼──────────────┼──────────────┼───┼────┼───┤
│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96349-5 │1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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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51096-6 │1 │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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