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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扶基金會新北市分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夢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5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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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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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華南商業銀行│108 年8 月14日│新臺幣 │PD0373666 │
│ │家庭扶助基金會新北│板橋分行 │ │107,883 元│ │
│ │市分事務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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