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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譯媗即張錦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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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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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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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2761 4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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