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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莊建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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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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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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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44510-86NX00344510 │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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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309764-94NX01309764 │ │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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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2306054-95NX02306054 │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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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002387-95NX03002387 │ │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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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SX00033790-94SX00033790 │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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