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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合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清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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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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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永豐商業銀行│107 年11月12日│240,000元 │5457561 │ │
│ │有限公司板橋忠孝│板橋忠孝分行│ │ │ │ │
│ │分公司 │ │ │ │ │ │
│ │林泓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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