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許紹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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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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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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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酒條通有限│台灣中小企│108年4月3日 │ 300,000元│AH1125716 │ │
│ │公司 │業銀行錦和│ │ │ │ │
│ │余奇姝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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