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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黃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裁定公示催告。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度司催字第79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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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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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重舟 │板信銀行三│107年12月1日│16,000元 │SC0411685 │ │
│ │ │重分行 │ │ │ │ │
├───┼─────┼─────┼──────┼─────┼─────┼──┤
│002 │蔡重舟 │板信銀行三│108年1月1日 │16,000元 │SC0411686 │ │
│ │ │重分行 │ │ │ │ │
├───┼─────┼─────┼──────┼─────┼─────┼──┤
│003 │蔡重舟 │板信銀行三│108年2月1日 │16,000元 │SC0411687 │ │
│ │ │重分行 │ │ │ │ │
├───┼─────┼─────┼──────┼─────┼─────┼──┤
│004 │蔡重舟 │板信銀行三│108年3月1日 │16,000元 │SC0411689 │ │
│ │ │重分行 │ │ │ │ │
├───┼─────┼─────┼──────┼─────┼─────┼──┤
│005 │蔡重舟 │板信銀行三│108年4月1日 │16,000元 │SC0411690 │ │
│ │ │重分行 │ │ │ │ │
├───┼─────┼─────┼──────┼─────┼─────┼──┤
│006 │蔡重舟 │板信銀行三│108年5月1日 │16,000元 │SC0411691 │ │
│ │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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