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楊夏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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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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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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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152-4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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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153-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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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5495-7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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