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康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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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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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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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文忠│台新銀行板│108年5月20日│38,700元 │PC6261724 │
│ │ │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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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康文忠│台新銀行板│108年5月31日│186,000元 │PC6261726 │
│ │ │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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