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吳
振興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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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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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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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6464 6 - │1 │100 │ │
│ │ │86NX0006464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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