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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蘇玫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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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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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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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宏鎮 │陽信商業銀行│108 年10月22日│7,000元 │AE1265867 │
│ │ │永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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