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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潘冠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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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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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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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D253417 4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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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79308 6 │ │1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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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9024 4 │ │95 │ │
├──┼──────────────┼─────────┼───┼──────┼──┤
│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37874 7 │ │77 │ │
├──┼──────────────┼─────────┼───┼──────┼──┤
│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286538 4 │ │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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