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星光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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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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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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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億裝潢工│永豐銀行蘆│108年4月30日│38,700元 │3744578 │ │
│ │程有限公司│洲分行 │ │ │ │ │
│ │張榮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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