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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孫睿哲(即孫吳富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2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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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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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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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7328277 │1 │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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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8023909 │1 │211 │ │
├──┼──────────────┼──────────────┼───┼────┼───┤
│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564683 │1 │4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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