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除字第148 號
聲 請 人 台灣西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艷麗
訴訟代理人 梁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2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2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 據 號 碼│
├──┼───────┼───────┼───────────┼─────────┼─────────┤
│001 │台灣西部精密股│臺北富邦商業銀│108 年11月25日 │83,410 │JG0462847 │
│ │份有限公司 │行五股分行 │ │ │ │
│ │朱艷麗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