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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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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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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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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苗聯機電有│聯邦商業銀│108年11月20 │1,500,000 │UA2222249 │ │
│ │限公司 │行中和簡易│日 │元 │ │ │
│ │葉庭宇 │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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