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偵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偵
訴訟代理人 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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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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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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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技企業有│第一銀行蘆│108年8月31日│69,300元 │AA0300886 │ │
│ │限公司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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