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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曾廣煜
代 理 人 鍾典晏律師
簡彥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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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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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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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相助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1 │1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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