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張賢良
代 理 人 鍾典晏律師
簡彥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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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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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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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相助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2 │ │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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