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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好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玉妹
代 理 人 曾小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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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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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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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7年11月27 │12,800元 │KB1932174 │ │
│ │行雙和分行│行雙和分行│日 │ │ │ │
│ │張震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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