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代 理 人 潘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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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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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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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流閥業股│彰化銀行土│108年11月30 │45,013元 │FR2261996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日 │ │ │ │
│ │楊大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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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捷流閥業股│彰化銀行土│109年1月31日│22,694元 │FR2262450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 │楊大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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