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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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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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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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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冠志 │新北市板橋│108年9月20日│78,401元 │BA3243515 │ │
│ │ │區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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