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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美容
代 理 人 張銘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7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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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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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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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2 │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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