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李安琳(即施駿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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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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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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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701058-7│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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