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除,89,2020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李安琳(即施駿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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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9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
│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701058-7│1   │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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