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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耀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宇鏞
相 對 人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 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另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於鈞院審理中,而相對人明知另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於鈞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816 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撤銷後,相對人將會藉機脫產或隱匿財產。
縱使異議人日後以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恐亦將無法對相對人原已扣押之財產強制執行。
是原法院准許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實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816 號民事裁定(即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異議人並據以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456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嗣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即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決,異議人耀景有限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異議人劉宇鏞全部勝訴;
本件異議人耀景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均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字第125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改判相對人全部勝訴;
異議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25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等件為佐(見原審卷第13至7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裁判書無訛。
是異議人即假扣押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即假扣押債務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洵屬有據,自應准許。
至異議人主張: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另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倘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縱使異議人日後以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恐亦將無法對相對人原已扣押之財產強制執行云云,惟假扣押保全程序僅係保全該「假扣押之原因請求」,自與其他訴訟之請求無涉,而異議人所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顯與系爭假扣押裁定之原因請求分屬不同事件,是以,異議人仍執前詞主張原裁定有何不當,洵屬無據。
四、從而,原裁定准予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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