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亡,19,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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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芸如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怡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怡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兒林怡安出生後數日,即由聲請人生產之婦產科護士介紹送人抱養,然未為收養登記,數年後經相關單位通知方知林怡安戶籍仍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3 樓,雖曾求助於警政單位,然因聲請人生產之婦產科業已歇業,故無從找尋林怡安之下落,林怡安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 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林怡安之在監在押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就醫紀錄、入出境資料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Web IR查詢系統列印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列印資料各1 份附卷可憑,復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詢失蹤人林怡安是否尋獲及相對人最後住所之狀況,據函覆略以:本分局查詢相對人有通報失蹤紀錄,另派員查訪該相對人最後住址,該址現為林春蓮(相對人祖母)及林威成(林春蓮長子)居住,經詢問渠等均未見過相對人等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0 年3 月2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45648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查訪表在卷可考。

綜上調查,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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