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亡,24,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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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周清海
相 對 人 林美鳳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美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美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0號2 樓)於民國86年2 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林美鳳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即相對人林美鳳為聲請人之胞妹,自民國79年2 月12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已逾31年,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前經本院准以110 年度亡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林美鳳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林美鳳自79年2 月12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0 年4 月29日裁定准予對林美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亡字第2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查。

而聲請人周清海係失蹤人之胞兄,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定,失蹤人林美鳳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林美鳳失蹤時為未滿80歲以上之人,自79年2 月12日失蹤,計至86年2 月12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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