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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德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德勝(男、民國六年十二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德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德勝係民國0年00月0日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6 年12月2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 年,仍未尋獲,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10 年7月20日以110年度亡字第5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林德勝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林德勝係6年12月3日出生,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6年12月2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於110 年7月20日以110年度亡字第5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現亦生死不明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10 年4月9日新北永戶字第1105802441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9日新北永戶字第1095848323號函、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9 年11月11日新北永社字第1092199966號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23日新北檢億義109民參30字第1090120042號函、109年11月23日新北檢德餘109民參19字第1090119500號函、衛生福利部109 年11月27日衛部統字第109256111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11月10日移署資字第109011779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17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2101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1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3678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等件為證,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勞健保投保紀錄、就醫紀錄、入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前案紀錄,均查無資料,此有勞保局查詢系統、健保查詢系統、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報失蹤人,據覆經員警前往失蹤人戶籍址查訪失蹤人未獲等情,有該局110年7月1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04189203號函暨訪查紀錄表在卷可憑。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林德勝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 年後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林德勝自106年12月26日失蹤,計至109年12月26日已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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