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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梁錚慶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梁錚慶(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即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梁錚慶於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1 年7 月13日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已逾3 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失蹤人戶籍資料、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戶籍登記申請書、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列印頁、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 月6 日移署資字第1100070621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7 月7 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247860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7 月6 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93152號函、福利紀錄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7 月5 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642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 年7 月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84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 年7 月6 日輔統字第1100048074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 年7 月5 日社家老字第110010663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 年7 月6 日保普生字第1101302816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 年7 月6 日總處資字第1100025424號函、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10 年7 月2 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48730號函、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訪查紀錄表等件在卷為憑,經本院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失蹤人行蹤資料,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應為真實。
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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