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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射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陳幼勤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幼勤(男、民國十四年八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四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幼勤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00年6月28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嗣於100年6 月29日列為失蹤人口,失蹤人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 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0年6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0006272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6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125437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6月15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8447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6月10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5774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6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7724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6月11日輔服字第1100042753號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6 月15日社家老字第110010588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6 月16日保普生字第1101302479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7日總處資字第1100024673號函、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10年6月10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47619號函暨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戶籍、勞健保投保紀錄、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查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報失蹤人,據覆亦無所獲等情,有該局110 年10月19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69227號函暨戶政單位受(處)理案件證明書、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且本件失蹤人於100年6月28日失蹤,失蹤迄今滿3 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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