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再易,13,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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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徐光男
再審被告 廖億欣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90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4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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