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執,120,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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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田湘妃

相 對 人 金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明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6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金御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田湘妃新臺幣2 萬2,500 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 萬5,000 元(含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給付方式為相對人自108 年9 月25日起至109 年8 月25日止共分12期,於每月25日將每期金額3,750 元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內,如1 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給付2 萬2,500 元,其餘款項2 萬2,500 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 萬2,5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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