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簡伸宇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0 年10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19,960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0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
2.資方給付勞方(簡伸宇)資遣費319,960元。
3.勞方同意資方分期給付上開金額(319,960元);
資方應給付勞方自110年11月5日至111年8月5日分10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
給付期日及數額如下表所列,下表約定期日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第1期110年11月5日20,000元;
第2期110年12月5日20,000元;
第3期111年1月5日20,000元;
第4期111年2月5日35,000元;
第5期111年3月5日35,000元;
第6期111年4月5日35,000元;
第7期111年5月5日35,000元;
第8期111年6月5日35,000元;
第9期111年7月5日35,000元;
第10期111年8月5日49,96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19,96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