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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蔡森裕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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