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執,26,2021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偉信
相 對 人 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 年2 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新台幣(下同)275,943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0 年2 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給付……黃偉信272,086 元。

……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10.公司給付申請人黃偉信275,943 元,分四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黃偉信原領薪資帳戶內。

自110 年3 月5 日起至110 年6 月5 日止,第1 期至第4 期於每月5 日給付68,986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75,943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