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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宋介豪
相 對 人 三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以30,228元作為和解金額。
給付方式:勞方同意於109 年11月31日、109 年12月15日分別給付15,228元、15,000元,匯入勞方宋介豪名下新莊郵局帳戶,帳號為2441362-1705726。
⒉資方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事件所衍生之一切請求不再透過民、刑事訴訟或行政檢舉為任何之主張。
⒊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
之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0,228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1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以30,228元作為和解金額。
給付方式:勞方同意於109 年11月31日、109 年12月15日分別給付15,228元、15,000元,匯入勞方宋介豪名下新莊郵局帳戶,帳號為2441362-1705726 。
⒉資方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事件所衍生之一切請求不再透過民、刑事訴訟或行政檢舉為任何之主張。
⒊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0,22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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