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執,37,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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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楊樂安

相 對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 年4 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新台幣(下同)952,231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4 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952,231 元整,資方應於110 年4 月19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10 年6 月2 日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52,231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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