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鄭光哲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暨附件調解會議紀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10,461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 年4 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結果為部分成立(一),成立內容:「…2.勞工…、鄭光哲、…等與資方對於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及第6款不爭執(終止勞動契約日期如附件),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給付資遣費分12期給付(協商分期給付日期基本為每月5 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金額及各期金額如附件,第1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9 月6 日,第2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10月5 日,第3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11月5 日,第4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12月6 日,第5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1 月5 日,第6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2 月7 日,第7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3 月7 日,第8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4 月6 日,第9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5 月5 日,第10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6 月6 日,第11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7 月5 日,第1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8 月5 日,如有一期未到視為全部到期。
…」、調解會議紀錄(即附件):「資遣費支付明細、契約終止日期:110.5.31、平均工資:$28,000、資遣費:$44,567、分十二期給付,110/9/6 、10/5、11/5、12/6、111/ 1/5、2/7 、3/7 、4/5 、5/5 、6/6 、7/5 各給付:$3,714 ;
8/5 給付:$3,713 。
結清」(下合稱系爭調解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110 年5 月5 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1008606027號函暨所附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㈡至聲請狀所載聲請金額超過前開准予強制執行部分,因該次調解兩造僅就資遣費部分調解成立,積欠工資(含特休工資)65,894元部分並未達成意思合致,故聲請金額除前揭調解成立金額44,567元外,其餘均未調解成立。
聲請人另提出之110 年5 月31日「協調會議紀錄」中,除上述調解會議紀錄附件內容外,另增加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惟該「協調」會議紀錄雖與「調解」會議紀錄附件相似,協調會議地點亦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然該「協調」會議紀錄僅蓋有相對人之印信及聲請人之簽名,並未蓋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印信,可認該「協調」會議紀錄未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聲請人自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又法院於辦理非訟案件時僅得就形式證據予以審核,不為實體紛爭及權利之認定及實質調查,聲請人依法是否有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工資(含特休工資)之權利存在,此為實體上之爭執問題,應由聲請人另訴請求以謀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勞資爭議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所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
│未發工資、特休折算暨資遣費支付明細 │
│契約終止日期:2021年5 月31日 │
│平均工資:$28,000 │
├─────────┬─────┬────────────────────┤
│ │$11,385 │2 月未發工資 │
│ ├─────┼────────────────────┤
│ │$11,327 │3 月未發工資 │
│未發放工資: ├─────┼────────────────────┤
│ │$ 6,761 │4 月未發工資 │
│ ├─────┼────────────────────┤
│ │$22,421 │5 月預估薪資 │
├─────────┼─────┼────────────────────┤
│特休折算: │$14,000 │剩餘特休15.0天 │
├─────────┼─────┼────────────────────┤
│工資(特休)總額:│$65,894 │分三期給付,6/7 、7/5 各給付:$21,965;│
│ │ │8/5 給付:$21,964。結清 │
├─────────┼─────┼────────────────────┤
│ │ │分十二期給付,110/9/6 、10/5、11/5、12/6│
│資遣費: │$44,567 │、111/1/5 、2/7 、3/7 、4/5 、5/5 、6/6 │
│ │ │、7/5 各給付:$3,714;8/5 給付$3,713。│
│ │ │結清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