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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尤玟茹
相 對 人 杜玲即禧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杜玲即禧月企業社應給付勞方尤玫茹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元。」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萬0,500 元,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自109 年11月10日起至110 年8 月10日止分11期,每期給付2 萬5,000 元,最後1 期110 年10月10日給付5,500 元,如1 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於109 年11月20日、109 年12月10日各匯入2 萬5,000 元至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內,其餘款項即23萬0,500 元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3萬0,5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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