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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人豪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資遣費爭議,於民國(下同)110 年4 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等新台幣(下同)254,698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 年4 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聲請就資遣費部分強制執行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工……、陳人豪、……等與資方對於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及第6款不爭執(終止勞動契約日期如附件),雙方同意工資積欠工資(含特休工資)及資遣費分期(協商分期給付日期基本為每月5 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給付情形如下及附件:……⑵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給付資遣費分12期給付,金額及各期金額如附件,第1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8 月5 日,第2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9 月6 日,第3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10月5 日,第4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11月5 日,第5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 年12月6 日,第6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1 月5日,第7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2 月7 日,第8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3 月7 日,第9 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4月6 日,第10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5 月5 日,第11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 年6 月6 日,第1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7 月5 日,如有一期未到期視為全部到期。」
、同日調解會議紀錄(下稱調解會議紀錄附件):「……資遣費:277,853 ,分十二期給付,110/8/5 、9/6 、10 /5 、11/5、12/6、111/1/5 、2/7 、3/7 、4/5 、5/5 、6/ 6各給付:23,155;
7/5 給付:23,148。
結清」而本件相對人已於110 年8 月4 日給付23,155元,惟剩餘之254,698 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蓋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影本與正本相符章之同日調解會議記錄、個人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54,698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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