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小,113,2021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梁崇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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