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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芃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柏國際香氛實業有限公司因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工資請求部分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玖佰肆拾元(計算式:2,820元×1/3=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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